军人评残等级标准和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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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评残等级标准和补偿金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劳动保障的内容是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主体的独立人格是获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独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劳动保障首先要确立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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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军人评残等级标准和补偿金分别是多少?

在我国军人评残等级标准和补偿金分别是,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由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详见附下的具体条款,
    2 评定标准是《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民发[2004]195号)的附件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三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第二十四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