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执行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强制拆除的法律依据
律法录
人气:1.79W
最近文章
- 1强拆合不合法 - 有哪些法律依据
- 2行政部门强制执行法律依据
- 3诈骗罪的法律依据与律师辩护的依据
- 4行政强制法对强制拆除
- 5拆除空心房有没有法律依据?
- 6医疗事故强制责任险设立的法律依据是怎么样的?
- 7违法强拆犯罪的依据是什么?
- 8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
- 9城市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依据
- 10抚养费标准的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 11强制传唤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 12依法强制拆迁的条件是什么
- 13手机聊天记录可作法律证据是真的吗 手机聊天记录有什么法律证据
- 14拆除空心房有没有法律依据
- 15民事诉讼法中强制执行法律依据是什么
- 16羁押期间届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17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
- 18地铁安检有什么样的法律依据
- 19如果依据现在的法律梁山泊一众该当何罪?
- 20强拆确认违法的依据是什么?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