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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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内容是什么?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