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赡养权纠纷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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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赡养权纠纷的原告

抚养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去承担的责任。但生活中不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过收养的方式才能为人父母的现象,还存在着有些子女不愿赡养自己年迈双亲的事实。前者应该按照法定程序收养子女,而后者则应按照赡养法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若是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有严重的情节或者造成了严重后果的,那么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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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成为变更赡养权纠纷的原告呢?

所以在抚养诉讼立案时,要正确理清抚养法律关系的原告及法定代理人,确定恰当的被告,这是抚养纠纷立案的关键所在。抚养纠纷可分为两类,即抚养费纠纷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本文主要讲的是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在现实案例中,谁可成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的原告,非但普通的老百姓弄不清,就连法律的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存在争议。那到底谁可成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的原告呢?主要有这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应以未成年的子女为原告,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父母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
  主要理由:因为变更抚养关系的主要原因就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未尽到应有的抚养责任,没有给子女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甚至有的还给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伤害,而未成年子女又是直接的受害人,所以将未成年子女列为原告,与法律要求原告必须是案件利害关系人的规定是相符的。
  第二种观点:应以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为原告。
  主要理由:首先,假使未成年子女确实想与父母其中的另一方生活,也要征得该方同意才行,也就是说最后的决定权还是在父母一方,如果另一方不同意变更,未成年子女也不能起诉;其次,父母是成年人,他们的各方面的认识都比未成年子女强,很多时候在子女无法辨别好坏的情况下,父母可以;最后,由于子女是未成年人,在开庭时不管子女是不是原告,事实上开庭时出于对他们的保护,子女一般都不会到庭,到最后仍然是父母双方对簿公堂,所以从实践效果来说,还是应以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为原告比较妥当。以上就是关于变更赡养权纠纷的原告  的解答,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