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知名离婚律师:分割房产须知:离婚时如何处理按份共有的房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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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夫妻婚后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为一方单独所有还是双方共同共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对半分割。但实践中,夫妻购买房产登记为按份共有的,在离婚时该怎么分割呢?杭州离婚律师根据法院判例,总结出两种不同的观点。

杭州知名离婚律师:分割房产须知:离婚时如何处理按份共有的房产登记?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该按照房屋产权登记比例进行分割,而应该按照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对半分割。理由是:

1、根据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婚后购买的房屋,即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也享有一半份额,所以产权登记情况不应作为分割依据。

2、房屋虽然登记为按份共有,但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动产登记时提供的书面材料,是为办理产权证书所出具,不属于夫妻书面约定财产的形式。

3、婚姻法领域的财产变动规则具有身份属性,而物权法典型财产法特征,婚姻法领域的财产变动这种人身关系的特殊性,不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则。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按照房屋产权登记的份额进行分割理由是:

1、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按份共有人应当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不动产登记作为一种公示制度,明确不动产的归属,维护交易安全,对内对外均有约束力。

2夫妻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应该清楚知道处分权利的法律后果。即便实际出资和登记比例不相符,只能作为夫妻的特别约定或者婚内赠与。如果视为夫妻约定,已经履行不可撤销;如果视为婚内赠与,进行了产权登记,赠与完成也不能撤销。

3、夫妻将房屋登记为按份共有的,既有特别约定的意思表示,又有约定行为的完成,即双方共同完成了产权登记。

在婚姻法领域,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即便没有履行也会按照夫妻财产约定处理财产,何况对这种已经客观存在产权状态。如果还要求夫妻之间另外单独书面约定,显然过于严苛。

4、婚姻法律是情理法的结合,婚姻生活中没有绝对的公平,公平也并非法律衡量婚姻财产协议的标准。

那么我们在实务中怎么处理呢?李律师建议,根据自己的法律地位,站在维护自己利益的角度去讲,按照有利于己方观点辩论。相关建议,您可以联系专业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