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资质等级签订施工合同无效的“效力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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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修订)(以下称2020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需要注意的是,在2020司法解释第四条又对施工合同“效力补正”进行了规定。

超越资质等级签订施工合同无效的“效力补正”

2020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和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2004司法解释)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基本一致,只是在不予支持前加了“人民法院”。

该条应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一、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应为无效。建筑质量事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施工企业负责建设工程的具体施工,其施工能力是保证建筑质量的前提条件。施工能力包括人员、技术、资金、装备等方面。建筑法第十三条、二十六条规定,只有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做了明确的规定。2004司法解释和2020司法解释均规定,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二、      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按有效合同处理。时间节点是工程竣工前。注意不是指“竣工验收”。工程竣工一般指工程施工完毕。“效力补正”的时间节点,司法解释有不同的规定,有的规定起诉前,有的规定一审辩论终结。本条规定为工程竣工前,主要是决定工程质量的是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的能力。

三、要注意本条仅限于“超越资质等级”,并不包括“没有资质”。2020司法解释规定没有资质和超越资质等级的施工合同均无效。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是明确列举“超越资质等级”的效力补正,并不包括没有资质的情形,因此,不应扩大适用于“无资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