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特征的民事行为认定为恶意串通:各当事人均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即不仅明知其行为有损于他人而故意行为,且实施该行为就是以损人利己为目的的。
恶意串通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相互勾结实施的某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如何认定恶意串通行为
律法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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