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 - 房产赠与是怎样规定的

律法录 人气:2.05W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

新婚姻法 房产赠与是怎样规定的

法律存在的意义就是要适应时代的需求,解决生活中人们遇到的一些纠纷和问题。所以,我国对于当今时代的婚姻问题和一些比较容易引起纠纷的问题,都做出了一些新的改变。其中,对房产的赠予也有明确的规定。下面本站小编就详细为大家介绍房产赠与是怎样规定的内容。

一、房产赠与是怎样规定的?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式)。法律术语称这种合同为诺成性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只要“承诺”就可以“成立”。基于该合同的诺成性,赠与人做出意思表示时虽未实际取得但将来可以取得的财产,也可成为赠与合同的“标的”。赠与,是指既不需要付息也不需要还本,是“标的”单方面转移。

二、关于婚姻存续期的规定

夫妻关系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证时始,终于办理离婚证明或法院起诉,作出的离婚判决生效时止,或夫妻双方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婚姻关系自发生该法律事实时,婚姻关系终止。

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自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日起或者自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之日起到婚姻关系解除(或者一方死亡)之时,也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男女双方根据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在这种情况下,补办结婚登记之前的一定时间也应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通过小编的介绍大家可以看出,婚姻生活中,不管是夫妻接受父母的房子赠与,还是夫妻离婚后把房子的产权赠与孩子,在签订相关的赠予合同以后,就有了法律效益。赠与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过,房子的产权对大家来说是很重要的,大家在决定赠予的时候,一定要考虑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