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向他人转让股权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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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如果私自向他人(对外)转让股权,也就是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法定程序,便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股权转让行为,效力如何认定,目前司法实务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私自向他人转让股权的效力如何

一种观点认为,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如未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之程序,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明文规定,故应认定此种股权转让行为为无效行为;

另一种观点认为,股权转让程序上的缺陷,并不影响其实体权利。否定股权转让的效力,既违背了经济与效率原则,又可能损害其他股东默示同意或追认同意股权转让的权利,所以未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之程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属于可撤销的行为。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