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如果其起诉理由表述为公司经营严重亏损、或者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以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由于这些情形不属于公司法所规定的解散公司诉讼案件提起的事由,在起诉受理环节就会被拒之门外。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律法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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