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的公司在性质上属于无权利能力的经济组织,其本身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发起人全体是设立中公司的执行机关,代表设立中公司执行设立事务。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就是设立中公司执行机关的行为。
发起人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执行设立事务,所产生的权利或应承担的义务、责任分两种情况:
如设立中的公司成立,由成立后的公司承受,如发起人有过错造成财产损失的,公司只能在承担责任后,再追究发起人的责任;
二是,如公司不能成立,其责任由发起人承担,发起人有多个时,他们之间则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
设立中的公司具有什么性质
律法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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