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请求权公司法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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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是对公司成立运行中遇到的问题的规定,使其合理化。很多人对回购请求权不是很了解,不太清楚其中代表着什么以及如何利用这种权利。今天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回购请求权公司法是如何定义规定的。借此来了解一下经济法律的一些规定,更加有法律意识。

回购请求权公司法怎么规定的?

一、股东回购请求权

指当股东大会作出对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决议时,对该决议表明异议的股东,享有请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收买其所享有有的股权,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在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对股东的此项权利作出了规定。

二、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第75条规定了持异议股东享有股份收买请求权的三种情形: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赢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如果存在以上三种情况,持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买其股权的正常程序是:

(1)公司告知股东异议的权利;

(2)异议股东提前作出书面反对通知,并在股东会决议使不得投票赞成被提议的公司行动;

(3)异议股东当在股东会决议之后的60日内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购买其持有股权。如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即股权收买请求权受阻时,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决定收买价格。法院在确定收买价格时,可以聘请专业评估师进行估价,该估价应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出决议前一日股票的公平价格为准。

《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规定如下: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回购请求权公司法在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有所讲到,即指的是当公司要进行的决策对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时,有权请求公司收回自己的股份,从而安全退出。这保障了股东的合法利益,给了股东自己选择的权利,使得市场更具有灵活性,利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