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未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能交付房屋。房屋业主未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能交付房屋。房屋买受人交存首期专项资金的行为属于民事义务行为,房屋买受人如违反该义务,依法应由其所在的业主大会或相关民事主体依法追责,该类纠纷应由民事主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为宜。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业主未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能否交付房屋
律法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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