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可以归纳为名分型和共同生活型。
1、名分型:即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再婚时,继子女不需要继父或母的抚养教育。
2、共同生活型:即生父或母与继母或父再婚时,继父或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有哪些
律法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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