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合伙协议之担保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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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合伙协议之担保协议

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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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伙私募

“私募”是相对于“公募”而言。指民间企业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相互募集,借贷资金的一种经济方式。“合伙私募”形式上是合伙制,不设董事会,由普通合伙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是运用市场法则,通过资本本身的技巧性运作,实现资本增值,效益增长的一种经济模式。
合伙私募,即利用有限的一切可以产生价值的资源,运用市场法则,通过资本本身的技巧性运作,达到资本创利的最大化。
在国外查不到相应词汇,只能解释为兼并和收购。民间合伙私募是近几年由中国企业界和学术界提出的概念。我国现今民间合伙私募方式在国外都叫某某俱乐部,或以私募基金的形式来操作,根据不同人群设置很高的门槛。
私募基金有3种形式
1、有限合伙制。
2、公司制。
3、信托制。
公司制的缺点是要交25%的企业所得税,5%——35%的个人所得税。基本上没有哪个傻冒使用这种模式。
信托制的缺点是购买一个信托账户需要300万,并且规模要达到1亿以上。门槛太高,穷光蛋根本想都不用想。合伙制没有注册资金。
限制,税收不高,是私募基金的理想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