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后限制高消费的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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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公司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就会变更股权,但是有些公司及时变更股权也不会平衡,那么该公司就要面临破产了,公司破产之后,就要对法人进行破产清算后限制高消费,那么大家知道破产清算后限制高消费是怎么规定的吗,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相关内容。

破产清算后限制高消费的行为有哪些?

一、破产清算后限制高消费的具体规定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意思是说,如果强制执行时只告了公司,而公司又被法院列入失信人,那么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老板个人就相应不能高消费,而且其老板个人账户也会被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八条 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破产清算后限制高消费的法律规定

1、对象的确定。

《限制高消费的规定》所针对的限制高消费的对象,是指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起草过程中,关于限制高消费的对象,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限制高消费作为强制执行措施,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就可以限制其高消费;另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应仅对有清偿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不宜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我们认为,对象的界定必须由限制高消费措施的立法目的决定。鉴于此,我们采纳了第一种意见,即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就可以限制其高消费。但是,考虑到实践中情形比较复杂,有些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如实申报了财产,而且也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查找财产,但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既没有实际意义,也容易挫伤被执行人。相反,有些被执行人虽然没有明显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有明显的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时间的确定。

关于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时间,在《限制高消费的规定》起草过程中,也存在两种意见。少数意见认为,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就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主流意见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才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有些公司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公司股权变更,严重的甚至就会导致破产,公司破产之后就会有一系列的手续和限制权限,比如破产清算后限制高消费,就是银行对破产公司的法人进行定制的一种权限,关于破产清算后限制高消费的行为有哪些,小编在上文中已经给出了详细的解答,仅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