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监察法》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
监察法规定 - 留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律法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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