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婚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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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婚姻的条件
一方受胁迫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后,可以通过提交如下的证据来撤销婚姻关系:
1.身份证据 (1)结婚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婚姻关系成立的证据
(2)当事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2.受胁迫的证据
可撤销婚姻的法定理由只有一个,就是受到了胁迫。同时《婚姻法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1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所以如果发生了可撤销婚姻关系纠纷,双方当事人必须围绕是否存在受胁迫或者没有胁迫的事实提交相应的证据。比如带有威胁内容的书证、录音录像证据等等。
3.时间证据 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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