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职业病鉴定专家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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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患上职业病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工伤赔偿。在申请赔偿前,职工应首先进行职业病诊断,确定病情及严重程度,作为工伤赔偿计算的主要依据,若职工对职业病诊断的结果有异议,则可以申请职业病鉴定,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鉴定专家实施,那么,担任职业病鉴定专家有哪些规定呢?

担任职业病鉴定专家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1、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承担职业病鉴定工作的办事机构的名称、工作时间、地点和鉴定工作程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职业病鉴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其成员。专家库可以按照专业类别进行分组。

2、专家库应当以取得各类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为主要成员,吸收临床相关学科、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2)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职业病鉴定工作。

3、参加职业病鉴定的专家,应当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从专家库中按照专业类别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取的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经当事人同意,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可以根据鉴定需要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相关专业专家作为专家组成员,并有表决权。专家组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相关专业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为本次专家人数的半数以上。疑难病例应当增加专家组人数,充分听取意见。专家组设组长一名,由专家组成员推举产生。职业病鉴定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

4、参与职业病鉴定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职业病鉴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已参加当事人职业病诊断或者首次鉴定的;

(3)与职业病鉴定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4)与职业病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

首先,鉴定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良好的个人素质和品德,以及职业病相关工作经验,在进行职业病鉴定之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出五人以上单数的专家人员,如果鉴定人和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之间有亲属关系、利害关系或可能造成影响的关系,应主动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