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单位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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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单位生育保险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劳动保障的内容是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主体的独立人格是获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独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劳动保障首先要确立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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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单位生育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生育保险一般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经办。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八条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管理、支付的具体业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属的社会保险税、医保局和就业服务管理局经办,其中,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一般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经办。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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