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是: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3.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4.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法律依据】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是什么
律法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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