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限为三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百二十八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刑事案件发回重审的期限
律法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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