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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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逮捕的适用条件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法律依据:《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全文》 第三十九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5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8条规定的情况,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审判长,鉴于……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特提请法庭延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