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在实践中适用是需要满足一些条件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中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二)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履行有先后顺序即异时履行,双方履行合同的时间不一致,有先后顺序,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一般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是同时履行;而对于租赁、保管、承揽、运输、委托等合同,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根据合同的性质,一般是异时履行。
(三)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即财产状况发生恶化的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有什么条件
律法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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