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刑事案件从批捕到开庭中间的程序包括:公安机关侦查;侦查结束移送检察院;检察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另外如果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的可以退还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一个刑事案件从批捕到开庭中间的程序
律法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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