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关于审理盗窃罪的司法解释
律法录
人气:3.09W
最近文章
- 1两高盗窃罪司法解释
- 2盗窃罪的司法解释
- 3多次盗窃罪司法解释
- 4盗窃罪司法解释内容
- 5关于审理运输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 6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
- 7最高法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 8盗窃罪的司法解释包括什么?
- 9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 10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 11关于审理玩忽职守的司法解释有哪些规定
- 12盗窃公司资料是否违法
- 13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案件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 14关于抢劫罪司法解释怎么解释的?
- 15关于盗窃罪的理解是怎样的?
- 16梦到偷窃的相关梦解析 梦到偷窃是什么征兆
- 17燕子李三盗窃案是怎样审理的?有何结果
- 18盗窃罪司法解释的规定有哪些
- 19心理学解释怕鬼
- 20关于审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