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鱼期间补鱼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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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3条,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的应当立案追诉:

禁鱼期间补鱼立案标准是什么

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2000公斤以上,价值2万元以上,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生物,瞄准回暖轻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50公斤以上,价值5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200公斤以上,价值2000元以上,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等。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的,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他情节严重的影响。

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