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未有具体法律规定“挪而未用”的标准,理论上是指挪出的资金并未实际使用用于具体活动,只是存在于个人手上或电子账户上的情况。情况有很多种,目前我国未对该情形有具体的规定,一般认为是行为人挪出资金后未及时使用或不敢使用、及时归还到单位账户上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中挪而未用的认定标准
律法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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