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如何缴款
律法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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