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列被告:
1、在一般的行政诉讼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2、托行政的被告确认。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被告应是在生效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署名的机关。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状如何列被告
律法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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