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
2、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3、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4、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35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要如何进行
律法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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