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判决的规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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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债权人代位权判决的规则有哪些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三、债权人代位权判决的规则有哪些

1、次债务人应对所欠债务人债务是否清偿负举证责任

——次债务人应对所欠债务人到期债务是否清偿及以何种方式清偿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同类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2、次债务的代物清偿约定未履行,不影响代位权行使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以代物清偿方式清偿债务的约定,若次债务人未实际履行,债权人仍有权行使代位权。

3、次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债务人债务到期后,对到期次债务的展期行为无效。债务人与次债务人间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代位权行使。

4、代位诉讼开始后,债务人无权再处分次债务人债权

——代位权诉讼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即丧失了主动处分次债权的权利,次债务人如果履行义务,只能向代位权人履行。

5、次债务人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时,次债务额如何认定

——代位权行使不一定要经过诉讼、仲裁,只要是明确的债权即可,次债务人拒不举证时,由法院结合相关证据认定。

6、代位权人有权诉请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合同无效

——在债务人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所签合同无效,以行使代位权。

7、代位权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为前提

——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因双方实际抵扣行为而消灭的情况下,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8、债务人享有确定到期债权,是代位权诉讼成立前提

——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是否享有到期债权的事实不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不应支持。

法官遵循的债权人代位权判决的规则主要包括,次债务人承担举证责任、债权人代位权二行使不受债务数额是否确定的影响、代位诉讼开始后债务人不得处分财产等等。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的公平公正。编也提醒大家,一定要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在日常生活中,遇到问题的时候也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