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债务的夫妻强制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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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有债务,该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时,仍应由夫妻共同承担债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般由夫妻共同承担。

有债务的夫妻强制离婚

且夫妻采取连带责任又按照我国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立法精神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都会有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就全部或部分债权对夫妻双方或一方要求偿还,如果夫妻双方约定清偿债务的比例,该约定在夫妻内部生效,双方可按照约定清偿,但该约定对债权人无效,债权人仍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向一方要求全部清偿,清偿后超出约定的部分可向另一方追偿,夫妻也可也可以约定双方的共同债务由个人承担,此事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该约定也对双方内部具有约束力但对债权人并不具有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