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会议是一个法定的临时性机构,它是依照企业破产法律的规定组成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一定期间内,由所有债权人参加组成债权人会议。
二、债权人会议是在人民法院领导下,由全体债权人参加并行使权利的机构。
三、债权人会议既是依法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又是一个监督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是怎样的
律法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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