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款是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人生活必需的,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超出生活必需的,可以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拆迁补偿款可否被法院强制执行
律法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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