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土地征收权限如何划分
律法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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