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拆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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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拆迁法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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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拆迁的规定

城镇居民拆迁房屋的补偿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