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在选定的协议服务机构生育、终止妊娠或治疗并发症的费用,应由职工个人支付的部分,协议服务机构与参保职工直接结算;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协议服务机构如实记账并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以下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垫付后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1)产前检查费用;
(2)因生育、终止妊娠及治疗并发症发生的门(急)诊费用;
(3)跨区或市外生育发生的生育医疗费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4)急诊在非协议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保障的项目报销有什么标准
律法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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