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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三)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