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违法用地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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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以案释法:违法用地行为的认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违法用地行为侵害的是国家土地利用的分类和规划制度,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不以当事人使用的土地是否系有偿流转为判断标准,而是看当事人使用土地是否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是否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等。

案件事实

峰安纺织品有限公司因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春峰系磨头镇××组村民,也系峰安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3月,张某峰占用磨头镇××组集体土地建造砖混钢结构厂房用于床上用品加工。2017年3月,原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峰安公司可能存在违法情形,遂于2017年3月30日前往现场进行初查,向峰安公司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2018年5月2日,原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处罚款人民币17348.1元。


法院认为,第一,被诉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峰安公司占用集体土地建造厂房,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峰安公司所建厂房占地类别为耕地和其他农用地,无任何审批手续,峰安公司20173月建设案涉厂房时,经测绘后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套合对比,其中817.78平方米占用的为耕地(旱地),10.92平方米占用的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峰安公司未办理任何农用地转批手续,属非法占用。第二,被诉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准确,所作处罚合理适当。第三,被诉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不存在剥夺峰安公司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原则。

本案中,峰安公司在磨头镇××组集体土地建造砖混钢结构厂房用于床上用品加工,经如皋市勘测院数字化成图测绘,该地块占地面积为828.7平方米,其中817.78平方米占用的为耕地,10.92平方米占用的为耕地外的其他农用地。结合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可见,违法用地行为侵害的是国家土地利用的分类和规划制度,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不以行为人使用的土地是否系有偿流转为判断标准,而是看使用土地有无办理批准手续、有无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等。如皋市自然资源局认定峰安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兴建砖混结构厂房,所占土地不符合磨头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情形下,由于将本应利用农田依法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地用作了其他用途,法律规定的唯一处罚的措施即是拆除建筑物、恢复原状,以达到重新从事农业生产的目的。


综上,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不以当事人使用的土地是否系有偿流转为判断标准,而是看当事人使用土地是否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是否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等。如有法律问题可以私信留言咨询我们会及时安排专业律师进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