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登记费应该由申请房产抵押贷款登记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房地产抵押登记指的是在房地产的抵押关系设定后,当事人按照房产登记管理的权限向市或者区、县的房地产额登记机关去办理房地产其他权利的登记。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四)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五)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
房产抵押登记费应该由谁支付
律法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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