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特殊情形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程序
律法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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