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债权执行中,虽然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如果买受人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经与被执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并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的和已支付全部款项或者部分款项,对于未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又没有过错的,可以对抗法院的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被执行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 - 能否排除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
律法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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