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3)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当事人对支付工程款时间约定不明的如何处理
律法录
人气:2.64W
推荐文章
最近文章
- 1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定时间
- 2若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如何处理
- 3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应如何处理?
- 4工资支付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 5签订合同时违约责任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 6当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时如何处理
- 7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 8工程价款约定不明如何结算?
- 9工程款支付起算时间如何规定
- 10信用卡支付如何退款 信用卡支付退款退到哪里
- 1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如何确定
- 12支付宝如何预约定期理财
- 13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确该如何处理
- 14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如何处理?
- 15合同约定违约不支付工程款怎么办?
- 16工程完工甲方不付工程款如何处理
- 17工程合同居间人没有约定报酬或约定不明时 - 怎样确定居间人的报酬?
- 18工程价款约定不明如何结算
- 19定时开关的工作原理-定时开关价格如何?
- 20发包人拒不支付工程款该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