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在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进行如下限定:
一、主观上必须是“恶意”。以非法占有劳动者的工资为目的这叫恶意。
二、“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逃避支付”和“拒不支付”两种行为,仅仅有这两种行为还不能构成本罪,在有这两种行为之后,经有关部门调查后,认定用人单位或雇主存在拖欠、克扣工资并责令其支付而拒不支付的才能认定。
三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恶意欠薪应当入罪的情形有哪些
律法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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