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为债务作抵押担保的效力是:
抵押担保的效力一般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和从权利。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孳息按下列顺序清偿收取:
孳息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为债务作抵押担保的效力是怎样的
律法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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