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款凭条不具有债权凭证性质,不能完整的证明付款人与收款人之间存在何种债权债务关系。
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款给被告,汇款原因无法判断,不能据此直接推定原、被告之间构成事实借贷关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虽不以书面形式为要件,但原告仍有义务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进一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未签借款合同 - 汇款凭条能否作为债权凭证
律法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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