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所有权人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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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所有权人承担责任吗
出卖人冒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义(如伪造所有权人身份证明、找相貌近似者冒充所有权人交易等)擅自转让房屋,构成无权代理,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房屋所有权人没有约束力。
但出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冒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义擅自转让房屋,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房屋买卖合同对房屋所有权人发生法律效力。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承受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买受人信赖出卖人享有代理权的外观不是由于房屋所有权人的原因导致的,则不构成表见代理,房屋买卖合同对房屋所有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房屋所有权人无须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