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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中央军诿国发〔1999〕27号通知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作退休安置:(一)年满55周岁的;(二)服现役满30年的;(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四)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