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拖欠工资的没有仲裁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
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一直拖欠工资时效期怎样计算
律法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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